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3民初4931号
原告:***,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盐城百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C区2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1-3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某与被告盐城百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银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