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市沙河口区均益建材商行、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04执98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956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均益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王玉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王玉龙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刘 丽 执行员 于学伟 执行员 金 龙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