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辽02民再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企业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已经停产多年,尚欠多年职工工资。在进行财产调查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因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的土地证号为普湾国用(2013)第001号,面积为54446.2平方米,宗地(地籍)号为130××××8002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也未先行垫付评估费用,执行工作无法推进。执行期间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财产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民再1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刘如魁 执行员  邹 岩 执行员  南庆鑫
书记员  孙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