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48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218087。
法定代表人:范锁勤。
原告**与被告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刘彩洁
人民陪审员 孙玉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