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2890号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杭君大。
被告: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东路513-2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军。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京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0元(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