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6624号之二
原告:***成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圣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圣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成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原告***成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