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8492号
原告: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成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高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2日生,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孙宏艳,女,汉族,1968年9月27日生,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生,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梁红,女,汉族,1973年1月19日生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孙宏艳、被告***、被告梁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晓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