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2292号之一
原告: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高泽平,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晔,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崔宝军,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葛冬华,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赫哲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宝军、葛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宝军、葛冬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回28230元,实际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振红
人民陪审员 刘安喜
人民陪审员 孙金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