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曲福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03执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曲福国,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石成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高泽平,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斯耐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路**-1/div>
法定代表人:王作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曲福国、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斯耐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703执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