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高泽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勋,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大连金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高红,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高小惠,女,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红、***、高小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81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62138.59元及利息等。本案执行到位金额34521.2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7月2日、9月8日、10月9日、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日、9月8日、10月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等的信息。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并扣划34521.2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扣划后账户内暂无财产可执行,上述账户均于2021年10月27日冻结期满。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开发区海滨里××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号),于2023年7月2日查封期满,有抵押登记,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沙河口区××单元××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沙私有××号),有抵押登记,于2023年7月2日查封期满,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B×××××汽车一辆,于2022年9月28日查封期满,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于2022年8月24日冻结期满,已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于2022年7月19日冻结期满,根据公积金部门的相关政策,上述公积金账户暂不具备扣划条件。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已冻结、查封的财产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和续封,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经向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房产;经向瓦房店市公积金部门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经向瓦房店市保险机构查询,暂无可执行的收益类保险。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 成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