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旅顺小南红砖厂、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2执1595号
申请人:旅顺***砖厂,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小南村。
法定代表人:刘敏茂,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安波镇。
法定代表人:郑仲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仲春,男,193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郑福牮,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旅顺***砖厂与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仲春、郑福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2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郑福牮有辽B×××××机动车一台,位于旅顺开发区滨港路×××××号、旅顺开发区海影街×××××号、中山区五惠路×××××号房屋三处,上述财产已全部查封完毕,经申请人同意,暂不予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司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0月30日将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仲春、郑福牮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庆国
审判员  穆永昌
审判员  杨 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