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214执恢5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732763388J,住所地普兰店区安波镇俭汤社区。
法定代表人:郑仲春,系经理。
被执行人:郑鸿昌,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西岗区。
被执行人:郑福艳,女,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区。
被执行人:郑仲春,男,193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区。
申请执行人***与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鸿昌、郑福艳、郑仲春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450000。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本次申请恢复执行金额为18700.00元,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仅要求对被执行人郑福艳工资账户的余额进行扣划。本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将18796.00元执行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费184元。至此,申请人本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普民初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书中相应金额已全部执行,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王德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双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