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10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冠男、张祥,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鲜,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安波镇俭汤社区。
法定代表人:郑仲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仲春,男,193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审被告:郑鸿昌,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鲜,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仲春、郑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878元,减半收取40439元后,剩余404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缪 明
审判员 毛国强
审判员 王 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