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214执恢629号
申请执行人:**照,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732763388J,住所地普兰店区安波镇俭汤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鸿昌,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西岗区。
被执行人:郑福艳,女,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区。
被执行人:***,男,193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区。
申请执行人**照与被执行人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鸿昌、郑福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鸿昌、郑福艳、***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本次申请恢复执行金额为32900.5元,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仅要求对被执行人郑福艳工资账户的余额进行扣划。本院已将32900.5元该案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费399.5元。至此,申请人本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普民初字第2191号判决中相应金额已全部执行,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戴世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