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2执恢55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镇俭汤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