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嘉田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2执305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嘉田置业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隋成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3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曲长江
执行员辛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会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