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04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城**区**栋**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区**号******层**号1号。
法定代表人:代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岗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王 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