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F区5-6号1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代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芳、吴杨,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B区11栋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昆,系辽*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16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建设工程”世嘉星海”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晓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