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永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28-1-8-14。
法定代表人:史天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聃聃,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永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宝岛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子豪,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永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29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86,039元(上诉人预交89,718元,退回3679元),减半收取43,019.50元,由上诉人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季 烨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孙利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