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1611号
被执行人:大连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世纪大街一段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28877905U。
法定代表人:孙玉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张本龙与大连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27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2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未提供送达地址亦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6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大街××层的房产(产权证号201608003600,建筑面积6831.1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已抵押;同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成东
执行员 徐海阳
执行员 于 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孟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