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1402号之一
被执行人:大连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为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需续行冻结的,需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轮候冻结的自在先冻结失效后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海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曹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