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1406号
被执行人:大连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为追缴诉讼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广大委黄海大街一段157号1-6层,不动产权证书号201608003600,建筑面积6831.0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冻结期间内由被执行人管理,但不得出租、出让、设立权利负担,因被执行人造成财产价值贬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需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冻结的自在先查封、冻结失效后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徐海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新庄
书 记 员 曹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