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财保86号
申请人:南宁市禾东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111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XK2B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科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222号御邦国际广场5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XRJD4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宁市禾东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05000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湖南中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东莞银行长沙天心支行(账号:579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支行(账号:7319********)的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南宁市禾东盛贸易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保单”(编号:204602450200220000PB)证明该保险公司已为申请人南宁市禾东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禾东盛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05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东莞银行长沙天心支行(账号:579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支行(账号:7319********)的存款。
案件保全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南宁市禾东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转让、毁损、抵押、出租、赠与或者其他改变财产权利的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