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财保275号
申请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固守宸五金经营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81号南宁东博果际五金机电城B2栋13号铺。
经营者:郑津,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222号御邦国际广场51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固守宸五金经营部于2022年8月8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827.1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2年9月21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固守宸五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827.1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1549元,由申请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固守宸五金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