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朝阳市荣旺土壤修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22民初3226号
原告:朝阳市**土壤修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沙海镇五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丁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民,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周清波,所长。
原告朝阳市**土壤修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土壤修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孝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于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