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兴汇明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仁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华兴汇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0082号
原告:成都仁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芳,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兴汇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1999号9号楼17层2号、3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开。
原告成都仁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兴汇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因原告成都仁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兴汇明科技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成都仁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华兴汇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兴汇明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外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成都仁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仁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华兴汇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成都仁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19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蒋登祝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蒲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