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2民初2024号
原告:大连三丰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三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旅顺口区北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旅顺口区北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隆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大卢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三丰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隆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三丰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8元,减半收取后为36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