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江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1民初1861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龙江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翰沃城市综合配送中心二期11-3号楼00**01层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BEE2W8D。 法定代表人:**,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龙江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