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1民初1861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龙江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翰沃城市综合配送中心二期11-3号楼00**01层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BEE2W8D。
法定代表人:**,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龙江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