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2014号
原告:上海子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子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子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2元,减半收取计3,156元,由原告上海子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