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满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401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57号新世界花园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2395702C。
法定代表人:董生,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336号图书发行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25Y。
法定代表人:赵业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14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满商贸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52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3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200元,支付申请人8150元、转执行费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14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