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财保66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336号图书发行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25Y。
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88230元。申请人***以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3710××××2301账户存款108823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济南路支行3700××××8465账户存款108823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或依被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被保全人缴纳足额保证金后,可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