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鲁1121执19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12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9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865.54元,申请执行费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偿付申请执行人***128**.54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