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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山海天路*****小区22栋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WKNE88N。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审第三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336号图书发行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25Y。 法定代表人:**国,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10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