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鲁1102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泥制品厂。
经营者:***,业主。
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0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泥制品厂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1005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1979元,支付申请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泥制品厂100570元、转执行费1409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03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