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合成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11507号 原告: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336号图书发行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25Y。 法定代表人:**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合成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充州路与高新一路交汇处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4810G。 诉讼代表人:**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原告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合成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