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02民特4号
申请人曲靖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斌,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765685878。
地址:曲靖市麻黄工业园区长征路北侧。
委托代理人郭柔希,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伟,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KA0UL3U。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大道东侧尚邻雅苑小区。
申请人曲靖市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27014467。
地址:曲靖市临江花园5幢2号。
2019年1月7日申请人曲靖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市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由审判员张朝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曲靖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市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7日经麒麟区文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作出麒文(2019)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甲方(曲靖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丙方(曲靖市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天然气工程配套费,总额共计人民币1989000元(大写:壹佰玖拾捌万玖仟元整),丙方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付款。
二、本协议三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具有申请强制执行力,甲方有权向麒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人民调解协议系申请人曲靖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市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签订,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曲靖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市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经麒麟区文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签订的麒文(2019)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朝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