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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高与湖北安信利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告:湖北安信利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中南大厦写字楼八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刘俊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安信立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鄂9004民初374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湖北安信利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共计12万元,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6万元;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6万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原告可就剩余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湖北安信利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安信利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多次在执行网络平台上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未发现存款,通过传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宇杰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9004民初3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邓利华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吴定帮

书记员 王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