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4财保81号
申请人: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随岳高速与318国道交汇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湖北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新民主路428号第8幢1层10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9040.4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31313218182023000××××,保险金额:1389040.48元)一份为申请人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9040.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