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69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系***女儿。
被申请人:陕西亚特尔科创建设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亚特尔科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亚特尔科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3399.6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亚特尔科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3399.6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9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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