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异386号
申请执行人:***徐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圩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BNHP4C。
法定代表人:李万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7108818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连仲字第01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公民身份号码:、男、住***市海州区××楼××单元××室。)一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公司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向本院申报公司财产。本院书面通知***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就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事宜向本院举证证明;如逾期不举证,则视为公司财产未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该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向本院举证。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雷书生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