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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大鹏太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民辖终408号
上诉人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华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大鹏太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2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彩玲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太公司上诉称: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宝鸡市渭滨区。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合同履行的工程项目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根据主合同即《五洲中央公园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案应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2015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华融公司作为承包人,上诉人宝太公司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了《五洲中央公园项目二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位于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的五洲中央公园项目二期工程由被上诉人华融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1300万元。并约定发生争议可向项目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被上诉人华融公司依约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因上诉人宝太公司的原因工程未能按时开工。2019年1月30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鹏公司三方就保证金的退还签订了《协议》,协议中约定,三方发生争议提交华融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现华融公司起诉要求宝太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合计2129.57万元;大鹏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施工,承包人索要已付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宝鸡市经二路,属于宝鸡市渭滨区辖区,故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案涉《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原审裁定认定其有管辖权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22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张  彩  玲  
书 记 员  陈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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