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煌达五金建材行、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7041号
申请人:惠州大亚湾煌达五金建材行,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山七路秋谷阳光10栋82号。
经营者:赖楚泳,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廖计房,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邱麒伊,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128号圣朗国际24层。
法定代表人:杜武
原告惠州大亚湾煌达五金建材行与被告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惠州大亚湾煌达五金建材行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响水河支行6912××××1922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248790.42元为限。同时,申请人惠州大亚湾煌达五金建材行提供了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248790.42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大亚湾煌达五金建材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响水河支行6912××××1922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248790.42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63.95元,由申请人惠州大亚湾煌达五金建材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 判 员 罗亚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汪凤玲
书 记 员 张 杭
??
??
??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