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蓝田县昊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5469号 原告:蓝田县昊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安村镇安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07342604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128号圣朗国际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5233474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田县昊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蓝田县昊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田县昊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357元,剩余135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好梦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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