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81民初1378号之二
原告:陕西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南侧。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同XX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5233474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同XX筑劳务有限公司、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48.00元,减半收取为13524元,由原告陕西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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