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671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宏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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