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地质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来凤佳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7民初1295号
原告: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MA498LD81K。
法定代表人:冉冬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双,来凤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14693814M。
法定代表人:刘玉明。
来***建材有限公司与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来***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4.90元,减半收取计4342.45元,由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源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