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财保21号
申请人:****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晓关乡倒洞塘村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4337619XY。
法定代表人:杨添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14693814M。
法定代表人:刘玉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宣恩县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工程款100万元。申请人****尧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尧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依法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宣恩县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工程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升霄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