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地质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与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81民初963号
原告: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14693814M。
法定代表人:刘玉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启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739498169。
法定代表人:陈雪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诉被告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6月27日,原告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58元减半收取14829元由原告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XX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