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地质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5民初2493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男,1974年出生,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庆。
被告:章顺贵,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白河县。
原告***与被告**、襄阳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章顺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吉勇于2019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宝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一丹
书记员李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