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财保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鸭绿江村。
法定代表人:宫本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双合,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珍珠二组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景龙,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辽0604财保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备案登记买受人为案外人马某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共13户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备案登记买受人为案外人马某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共13户房屋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倩文